
3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對照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總結固化實踐經驗、解決實際問題。制定《辦法》有利于進一步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水運資源,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水路交通事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共33條,不設章節,堅持“有幾條立幾條”,對航道管理體制機制、航道管理舉措、強化區域協作、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
一是明確航道管理體制機制。《辦法》第3條、第4條明確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第6條規定航道建設、養護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多種方式籌集建設、養護資金,鼓勵社會資源參與航道建設和運營;第8條規定省級航道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流程和內容要求。
二是細化航道管理相關舉措。《辦法》對航道工程建設程序、同步建設服務保障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移交要求及通航條件影響評價、通航建筑物的運行維護管理及法律責任、疏浚砂的利用和處置等管理內容作出細化規定。
三是強化航道管理區域協作。基于安徽連接長三角、輻射中西部的特殊區域位置,《辦法》第27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強化溝通協調,第28條規定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協作、建立航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