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不設章節,共33條。
法律援助是維護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制度。我省《條例》制定于2002年,在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和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走在全國前列。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時隔九年我省第三次修訂《條例》。此次修訂,主要有兩大亮點:
01
刪繁就簡
此次修訂貫徹落實立法法精神,在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基礎上,刪除了重復性條款,精簡篇幅,內容清晰,體現了“小快靈”立法特色。同時,為明晰我省法律援助立法的發展沿革,根據立法技術規范,保留條例名稱。
02
適應新時代需要
第一,明確工作職責。《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群團組織結合自身職責和工作實際提供相關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務。
第二,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條例》規定綜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搭建一站式的法律援助申請受理網絡服務平臺;推動法律援助一網通辦,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推動法律援助機構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第三,調整法律援助范圍。《條例》根據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對部分特定群體取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明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第四,完善援助程序。《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申請事項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申請法律咨詢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即時辦理,無須審查和作出法律援助決定;明確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的有關情形;優化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方式,固化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異地協作、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等工作機制;探索設立法律援助職稱專業,暢通職稱申報渠道。